國家海洋局出臺《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規定》
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規定》,要求局屬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執行,進一步規范國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全面推進法治海洋建設。
據悉,《國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規定》是對原有相關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在保留主要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將《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等大政方針以及《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海洋的決定》《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關于建立海洋法律法規規章局黨組審議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細化落實到局立法工作中。一是拓展適用范圍,面向當前工作需求,對法律法規征求意見答復等立法協調工作以及與地方海洋主管部門開展指導交流工作的方式作出了規定;二是完善審議制度,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落實黨組“三讀”審議海洋法規的制度,并進一步細化法制部門對海洋法規文本審查的重點;三是突出“開門立法”,將有關要求細化到立法計劃、文本起草、征求意見、發布公示等多個環節,國家海洋局將按照規定要求,在政務網站公開征求海洋法規文本草案的意見建議;四是明確了法律顧問在立法過程中的職責和作用,增加了立法后評估、法律文本翻譯等方面內容。
近年來,國家海洋局深入推進法治海洋建設,扎實開展海洋立法工作,配合立法機關完成了《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立法工作, 2013年、2016年、2017年3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了《海洋觀測站點管理辦法》《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海洋基本法、南極立法等海洋領域重點立法項目正在按計劃推進。(來源:中國海洋網)